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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
2008年01月09日

 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 建设部、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明确,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。

 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、更新和改造费用;

 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费用;

 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;

 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。

  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,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,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,并向业主、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:(一)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、使用、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;(二)发生列支的项目、费用和分摊情况;(三)业主、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、使用、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;(四)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。

  业主、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,可以要求复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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